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馬簡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火源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徐武仁即百盛庭園無煙燒烤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2,7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光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