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小字,114年度,63號
MKEV,114,馬小,63,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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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馬小字第6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芝華
被 告 閆毓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
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115元,及其中新臺幣25,708元自民國
114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7%計算之利息、其中新
臺幣3,957元自民國113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費品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杜依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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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