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馬小字第6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芝華
被 告 閆毓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
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115元,及其中新臺幣25,708元自民國
114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7%計算之利息、其中新
臺幣3,957元自民國113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費品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杜依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