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小字,114年度,52號
MKEV,114,馬小,52,20250909,1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馬小字第52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

訴訟代理人 洪偉烈
劉宣妤
被 告 張富華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馬小字第52號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
,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6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
下午4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政揚
書記官 高慧晴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37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19,37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高慧晴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