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國簡字,114年度,1號
MKEV,114,馬國簡,1,20250922,1

1/1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馬國簡字第1號
原 告 陳文勝
被 告 澎湖縣馬公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黃健忠
訴訟代理人 呂建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柒仟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
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
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
,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
及第1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起訴前曾
於民國114年2月11日以書面向被告提出國家賠償請求,經被
告拒絕賠償致協議不成立等情,有被告114年3月6日馬市管
字第1140001932號函及原告國家賠償請求書各1紙在卷可憑
(見本院卷第15、17頁),是原告業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踐行
與賠償義務機關協議之先行程序,其提起本件國家賠償訴訟
,要屬適法,合先此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113年10月31日,將其所有車號000-0
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停放在馬公市○○段00000號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空地上(即被告管理之自強市場旁)
,乃被告疏於管理、維護其設置於系爭土地上之圍牆(下稱
系爭圍牆),致系爭圍牆倒塌而損壞系爭車輛,原告因之支
出修車費用新臺幣(下同)128000元,爰依國家賠償法之規
定,請求被告給付128000元。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因被告疏於管理、維護系爭圍牆,致系爭圍牆倒塌
而於113年10月31日損壞系爭車輛之事實,業據提出行車執
照、案發現場及車損照片等為證,而被告對原告之主張,已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爭執或提出有利於己之事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
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應視為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
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為國家賠償法第3
條第1項所明定。茲因被告管理公共設施有所欠缺而造成系
爭車輛受損,則原告主張被告應負國家賠償責任一節,即屬
有據。
五、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受損因而支出修復費用128000元(工資18
000元、烤漆20000元、其他材料90000元),業據提出立盛
汽車材料行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為證,堪認屬實,惟依行政院
所頒佈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系
爭車輛為自用小客車,其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
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
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
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
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月計」。查系爭車輛
係106年5月出廠,有上開行車執照附卷可佐,故系爭車輛自
出廠起至113年10月本件事故發生時,約已使用7年6個月,
而上開修車費用除工資18000元及烤漆20000元均不予計算折
舊外,其他材料90000元部分,既係以新零件更換被毀損之
舊零件,自應將之折舊後估定為9000元,始為合理。是系爭
車輛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合計為47000元(計算式:18000
+20000+9000=47000)。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47
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依
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命被告供擔保
而得免為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鈺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