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司小調字,114年度,110號
MKEV,114,馬司小調,110,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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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馬司小調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張曉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等管轄之
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於聲請調解事件亦有準用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張曉娟積欠電信費,迄未付清,為此
具狀向本院聲請調解。惟相對人現時之住所係在嘉義縣東石
鄉,此有本院職權調取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故本件調解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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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