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城補字第36號
原 告 張珺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何國煌核發支付
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7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提出被告歷來付款紀錄(如
存摺內交易明細、簽收紀錄或相關書證),並說明總價與清償狀
況;又原告先前所提LINE對話紀錄及照片部分上下顛倒,不利閱
讀,請清楚影印、排版後提出(截圖之對話須相互銜接,即上圖
的最後1句要接到下圖的第1句,確保日期及全文未經裁切刪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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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珉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