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城簡附民字第103號
原 告 廖國村
訴訟代理人 楊士擎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楊上卜
被 告 楊任謙
被 告 楊肅福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城簡字第94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
規定,並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本件被告被訴毀棄損壞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林敬展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杜敏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