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4年度,750號
FYEV,114,豐補,750,2025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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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750號
原 告 林源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素碧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臺中市○○區○村段00000地號土地、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同段869地號土地、同段876地號土地、同段877
地號土地、同段903地號土地、同段904地號土地、同段905
地號土地、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同段235建號建物
等之登記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含全部所有權人及其身分證
統一編號)、異動索引。
二、提出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房屋、臺中市○
○區○○路000巷00弄00號房屋於本件起訴時之最新課稅現值
其他足以證明起訴時交易價額之相關資料。
三、提出上開土地及建物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倘土地或建物共有人中有已歿者,應提出該被繼承
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不得省略),並向該死亡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查詢繼承
人有無拋棄繼承,及撤回該死亡者之訴訟,並追加其繼承人
為被告。
四、又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
,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不得分割共有物。原告應
就所查證資料自行審酌是否有一併請求迄未辦理繼承登記之
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之必要,並補正適當、正確之
聲明。
五、提出補正後之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按被
告人數提出繕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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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