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4年度,742號
FYEV,114,豐補,742,2025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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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742號
原 告 范家豪
訴訟代理人 范榮富
被 告 莊茂榮
莊茂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
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
訴聲明請求就兩造共有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未辦
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房屋)予以分割,揆諸前揭規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系爭房屋所得受利益之價額為據,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2,133元(計算式:參臺中市房屋稅
籍紀錄表所載課稅現值為126,400元×原告權利範圍為3分之1=42,
1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
裁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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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