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4年度,734號
FYEV,114,豐補,734,2025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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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734號
原 告 林燕杉
被 告 康偉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
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
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
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7,299元【計算式:1
60,000+87,299(計算式如附表)=247,299】,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
裁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附表:(新臺幣/民國)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訴訟繫屬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利息 160,000元 103年9月9日 114年8月7日 (10+333/365) 5% 87,2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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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