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豐補字第720號原 告 張珮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志瑋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