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4年度,717號
FYEV,114,豐補,717,2025091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717號
原 告 賴鈺儒
被 告 黄凱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
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
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
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2,041元【計算式:3
75,000+57,041(計算式如附表)=432,041】,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
裁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附表:(新臺幣/民國)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訴訟繫屬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利息 375,000元 107年1月20日 114年8月28日 (7+221/365) 2% 57,041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