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4年度,715號
FYEV,114,豐補,715,2025091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715號
原 告 羅嘉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亞涵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