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712號
原 告 蔡志浩
送達代收人 張雅筑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孟偉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4,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