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金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4年度,682號
FYEV,114,豐補,682,2025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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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682號
原 告 波波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
送達代收人 王宥惠
訴訟代理人 朱緒睿
被 告 劉雅琪
送達代收人 林中福
上列原告因給付分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雅琪發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40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
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62,393元【計算式:59,823+2,570(計算式如附
表)=62,393】,應徵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
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本裁定不得抗告。
附表:(新臺幣/民國)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訴訟繫屬前一日) 計算基數(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總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利息 5萬9,823元 114年2月14日 114年5月22日 (98/365) 16% 2,570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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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波波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