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4年度,676號
FYEV,114,豐補,676,2025090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67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送達代收人 黃昱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韋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44,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