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4年度,671號
FYEV,114,豐補,671,2025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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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671號
原 告 蔡宛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國威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825元,應徵裁判
費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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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