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14年度,167號
FYEV,114,豐簡,167,202509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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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簡字第167號
上 訴 人
即一審原告 吳美香
被 上訴人
即一審被告 陳曉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14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0,963元,應徵上
訴裁判費28,9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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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