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豐小字第669號
原 告 黃品蓁
被 告 陳俊皓
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刑事案號:本院113年度
金易字第78號、113年度金簡字第954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306號),經刑事庭裁
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979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