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小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蔣敏洲
相 對 人 邱昆墀
當事人間聲請為訴訟繫屬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8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裁定,命
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業送達抗告人,有
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