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虎小字第224號
原 告 陳怡郡
被 告 宋芸樺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附民字
第325號),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