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小字,114年度,224號
HUEV,114,虎小,224,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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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虎小字第224號
原 告 陳怡郡
被 告 宋芸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附民字
第325號),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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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