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補字,114年度,527號
HLEV,114,花補,527,2025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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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補字第527號
原 告 林志華
訴訟代理人 黃健弘律師
被 告 李明軒
訴訟代理人 劉文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1,23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鈞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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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