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補字,114年度,493號
HLEV,114,花補,493,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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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補字第493號
原 告 沈家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繼蓬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2,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43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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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