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補字第477號
原 告 林正貴
訴訟代理人 王泰翔律師
原告與被告莊玫霙因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
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