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補字,114年度,443號
HLEV,114,花補,443,2025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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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補字第443號
原 告 林春蘭
被 告 萬中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4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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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