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補字第348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被 告 楊明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44
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1,000元,尚
應補繳63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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