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補字,114年度,205號
HLEV,114,花補,205,2025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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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補字第205號
原 告 趙素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鷹汝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1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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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