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花簡字第198號
原 告 王于庭
被 告 潘易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148號)
,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0,428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3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70,42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經驗,知悉金
融機構帳戶為個人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具有一身專屬性
質,申設金融機構帳戶亦無特殊條件限制,任何人得同時在
不同金融機構申設多數帳戶供己使用,並可預見將金融帳戶
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他人使用,可能遭詐欺集團利用作為收
受、提領、轉匯財產犯罪贓款之犯罪工具,並持以掩飾、隱
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
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仍基於縱使他人將其提供
之金融機構帳戶用以從事詐欺取財、洗錢等犯罪行為,亦不
違反其本意之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不確定故意,於
民國112年10月14日,在花蓮縣壽豐鄉統一超商文瑞門市,
將其名下之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下稱二信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給姓
名年籍不詳之人;復於同年月20日,在前揭地點,將其名下
之壽豐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農會
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嗣該人
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使原告陷於錯誤,依指
示於附表編號1至6所示匯款時間,將附表所示金額轉匯至附
表所示之匯入帳戶,並旋遭提領。被告上開行為,致原告受
有新臺幣(下同)170,428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
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70,428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其係受詐騙方使其帳戶成為人頭帳戶,且其並非
向原告施用詐術之人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
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
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交易明細為證(見花簡卷第77
頁),復有被告帳戶交易明細、對帳單在卷可稽(見花簡卷
第33、41頁),而被告上開共同洗錢犯行,業經本院刑事庭
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11號判決被告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有上開判決在卷可參(見花簡卷第1
3至23頁),足堪認定。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70,428元,洵屬
有據。
㈡被告固辯稱:其係受詐騙方使其帳戶成為人頭帳戶,且其並
非向原告施用詐術之人等語,惟並未提出證據以資佐證,本
院尚無從為對其有利之認定,被告此部分抗辯,為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70,
42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7月30日(見附民
卷第1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
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斟酌,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
七、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
納裁判費,其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
,並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附表:
編號 匯款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112年11月22日9時32分許轉匯50,000元 二信帳戶 2 112年11月22日9時32分許轉匯46,000元 3 112年11月22日9時39分許轉匯4,000元 4 112年11月27日某時轉匯30,000元 農會帳戶 5 112年11月27日某時轉匯30,000元 6 112年11月27日某時轉匯10,4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