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字,114年度,156號
HLEV,114,花簡,156,202509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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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花簡字第156號
原 告 陳凱威
被 告 名陽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馨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汽車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將附件所示車牌號碼000-0000號、000-0000號、000-
0000號、000-0000號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給原告。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8,000元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程序事項:㈠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依原告聲請為一造辯
論判決。㈡經濟部於113年9月16日對被告為廢止登記,被告
公司章程並未就公司之清算另有規定(經濟部函及公司變更
登記表可參;卷101至117頁),被告亦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
就任之情形(卷121、123頁),依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第
113條第2項規定,被告之清算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然因
公司之唯一股東兼董事黃啟明於112年9月17日死亡,其清算
事務應由其繼承人即黃馨逸行之(經調閱本院112年度司繼字
第585、652號拋棄繼承卷宗核閱黃啟明之除戶謄本、繼承系
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等資料無誤),是本件應由黃馨逸
被告之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
二、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主張:如附件所示4輛車(下 稱系爭車)為原告所有,靠行登記在被告名下,然因被告負 責人黃啟明不幸離世,被告於113年9月16日經廢止登記,致 系爭車無法繼續營業,依所有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未為 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行車執照、分期 票據明細表、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動產 抵押契約書、繳款明細表、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買賣契約 書、汽車租賃業接受自備車輛靠行服務契約書、無僱傭關係 聲明書等為證(卷27至71頁),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非公示送達),而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庭,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應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 上開事實(參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復依 上開證物,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所有權之



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 本件原告請求並不適於假執行,暨核定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 判費8,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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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名陽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