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玉簡字,114年度,50號
HLEV,114,玉簡,50,202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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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玉簡字第50號
原 告 鄭雅云

訴訟代理人 陳文雯
被 告 賴苑菁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
附民緝字第2號),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
但書第3款亦有明文。查,原告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
同)2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嗣於民國114年9月16日言詞辯
論期日當庭減縮為16,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核與前揭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基於幫助洗錢及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
故意,於民國112年4月7日前某時,將其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
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供不詳詐欺集
團作為收取、提領詐欺被害人匯入款項之帳戶。嗣詐欺集團
取得系爭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向原告佯稱
:可匯款投資年終獲利活動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於
112年4月7日15時46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16,000元至
系爭帳戶,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
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有原告調查筆錄、轉帳截圖及
被告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參,且被告因上開犯行致原告及其
他被害人損害,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11
3年度金訴字第324號刑事判決認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10,000元,有
該案判決書憑卷可參,堪信為真實。則被告交付其帳戶予真
姓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與之以詐取原告財物的行為,
共同為致原告受有損害之原因,縱被告未實際取得原告所匯
款項,仍應就原告所受損害,與其他詐騙集團成員連帶負賠
償責任。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
其遭詐欺所受損害16,000元,應屬有據。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為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明
定。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屬未定給付期限之金
錢債權,故其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
月17日(附民卷第1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亦屬有理。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8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必
要。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
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從確定訴訟費用
之數額,亦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玉里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承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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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