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補字,113年度,485號
HLEV,113,花補,485,20250910,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48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佩錦律師
原告與被告林莉雯、林晏煌、林歆婕、陳潘穗玉、潘雅治間因請
求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1,00
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48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1,000元,尚應補繳8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