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補字,113年度,383號
HLEV,113,花補,383,202509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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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383號
原 告 陳俊帆
訴訟代理人 溫翊妘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巫俊偉即巫沛頤之繼承人

苡萱即巫沛頤之繼承人

巫姵漩即巫沛頤之繼承人

巫俊傑即巫沛頤之繼承人

巫俊志即巫沛頤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定民國114年11月6日上午9時30分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本院前以另件刑案(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570號)
之裁判,足以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經於民國113年12月10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
已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將原裁定撤銷,並定言詞
辯論期日如主文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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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