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護字,114年度,806號
KSYV,114,護,806,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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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806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丁○○


兒 童
即受安置人 丙 真實姓名年籍地址詳附表
相對人 兼
法定代理人 乙 真實姓名年籍地址詳附表
相 對 人 丙 真實姓名年籍地址詳附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安置人丙准予自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起延長安置至民國一
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因受安置人丙體內驗出FM2成份之反應
,疑遭他人餵食管制藥物,而相對人丙、乙(丙之父、母)
未能提出合理解釋,評估受安置人丙未受到適當養育及照護
,經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評估有緊急安置之必要,依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規定經本院裁定
繼續、延長安置至民國114年9月30日止。考量丙無自我保護
能力,丙、乙未能規劃、討論妥適照顧計畫,又丙之親屬支
持薄弱,無其他妥適照顧資源能提供。丙、乙並於安置過程
中離婚,目前由乙監護,但對丙之安排照顧無共識,且丙目
前未配合處遇計畫取得監護權;乙不願意配合社工訪視,為
顧及丙人身安全,非延長安置不足以提供丙之照顧及保護,
爰依同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本院准予自114年10月1日
起延長安置3個月即至114年12月31日止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
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㈡兒童及少年有立
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㈢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
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
作。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
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
監護人。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
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
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
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
、第57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社會工作員個案管理處
遇計畫表、代號與姓名對照表、本院114年度護字第470號裁
定、戶籍資料、家庭處遇計畫影本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
本院審酌上開資料,衡酌現階段丙、乙對丙無法提供適切之
保護,丙亦缺乏自我保護之能力,故為維護丙之人身安全及
身心健全,如不予繼續安置,顯不足以保護丙,是本件聲請
人聲請延長安置丙核與首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
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虹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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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