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護字,114年度,743號
KSYV,114,護,743,2025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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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743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
           設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
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郭妨榕社工員  
           住高雄市苓雅區民權一路85號10樓
兒   童 甲 真實姓名年籍詳附件
相 對 人 乙 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兒童甲准予自民國114年9月14日起延長安置至民國114年12月13日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兒童甲於民國113年11月1日經通報遭其母乙 獨留於小客車副駕駛座上,社政調查初期乙態度防備,隱匿 住所且約訪困難,於11月12日透過警政協尋後訪視甲及乙, 社工觀察甲身形過於瘦小、營養不良;甲於113年11月29日 檢驗出先天性梅毒,為乙垂直感染所致,評估乙照顧知能嚴 重不足,遂於113年12月11日緊急安置甲,獲鈞院准予延長 安置至114年9月13日止。乙於甲安置後仍態度消極,於114 年5月1日因詐欺案件入監,尚未接受親職教育輔導,無其他 親屬可照顧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 57條之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已提出社會工作員個案管理處遇 計畫表、代號與姓名對照表、戶籍資料、本院114年度護字 第448號民事裁定為證,堪認為真實。本院詢問乙對甲安置 之意見,惟未獲其回應,有114年9月4日電話記錄可佐,審 酌乙疏忽照顧甲之情節嚴重,親職能力不佳,於114年5月1 日入監服刑,無適當親屬可照顧甲,依甲之最佳利益,有延 長安置之必要,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靜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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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