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748號
聲 請 人 丙○○
應受監護宣
告之人 甲○○
關 係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丙○○(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之監護人。
指定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略,裁判書內容涉及身心障礙者之個人、健康與復健等資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