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監宣字,114年度,535號
KSYV,114,監宣,535,2025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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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535號
抗 告 人 乙○○


上列抗告人因甲○○對丙○○○為監護宣告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4
年9月12日所為之114年度監宣字第535號民事裁定聲明不服,提
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
件法第17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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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