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推定生父之訴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調裁字,114年度,122號
KSYV,114,家調裁,122,2025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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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裁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王○○

代 理 人 王建元律師
相 對 人 王○○


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確認聲請人乙○○非其母楊○○自相對人甲○○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
確認聲請人乙○○與相對人丙○○間親子關係存在。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生母楊○○前於民國94年6月23日與
相對人甲○○結婚,並於00年0月00日生育聲請人,聲請人因
此被推定為相對人甲○○之婚生子女,然聲請人實際上生父為
相對人丙○○,聲請人自幼即與相對人丙○○一同生活,並由其
扶養長大。爰依民法第1063條之規定,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之
訴,及請求確認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之親子關係等語,並
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相對人則均以:對於聲請人之主張及原因事實不爭執,且同 意聲請法院逕依聲請人之聲明裁定如主文第1、2項等語。三、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 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 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 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 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 ,應予准許,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2項定有明文。本件當 事人均合意聲請本院為合意及適當之裁定(見本院114年9月 22日訊問筆錄),故本院自應依前揭規定為判斷,合先敘明 。
四、次按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 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 訴,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確認法律關係 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 ;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民 事訴訟法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



法律上利益」者,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 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而且此種不安之狀 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之者。本件聲請人請求否認推定 生父之訴,合併確認與相對人丙○○有親子血緣關係存在一情 ,確有戶籍登記與親子血緣聯繫存在之事實不符,則兩人間 因該親子關係所生之繼承、扶養、認祖歸宗,甚至法律上親 權行使負擔無法圓滿等私法上權利存否即屬不明確,致聲請 人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之狀態,得 以確認判決除去之,則聲請人合併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 訴即有受確認裁判之法律上利益。
五、經查:
 ㈠次按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 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 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2年內為之。 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2年內為之;稱婚 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又從子女出生日 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民法1063條第2項 、第3項、第1061條及第1062條第1項亦分別有明文。 ㈡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戶籍謄本、本案113年度家聲字第 258號裁定(下稱另案)及高雄榮民總醫院過敏免疫風濕科親 子鑑定報告書為證,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又上開親子鑑定 報告之鑑定結果為:「1.根據以上24組基因位點分析結果無 法排除乙○○與丙○○之親子關係。2.累積親子關係指數=00000 000.68,親子關係機率=99.00000000%」,足認聲請人與相 對人甲○○間無血緣關係,聲請人主張其非相對人甲○○之親生 子女,以及丙○○為聲請人之生父,堪信為真實。又兩造均不 爭執聲請人自幼即與相對人丙○○同住受其撫育照顧,亦與上 開另案裁定理由中之認定相符,則聲請人主張其非其母自相 對人甲○○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係與相對人丙○○所生且自幼 受相對人丙○○撫育一節為真實。
 ㈢又聲請人於00年0月00日出生,於113年6月19日成年,並於11 4年7月9日提起本件聲請(本院收文戳章參照),顯未逾越民 法第1063條第3項所定之成年後2年內之除斥期間,其提起否 認推定生父之訴應屬合法,從而,聲請人請求裁判如主文第 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又聲請人非其母楊○○自相對人甲○○受胎所生,並與相對人丙 ○○間存有真正血緣關係,已如前述,則必藉由裁判始克還原 聲請人之身分,惟聲請人表示願負擔程序費用,本院因認本 件程序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尚妥適,併此敘明。七、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當事人均已捨棄抗告權,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凱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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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