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587號
KSYV,114,家補,587,202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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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58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家
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
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起訴時
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
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本件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李陳月霞所遺
如附表所示之遺產,遺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12萬1,062元。依
照原告所主張應繼分比例1/6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2
萬177元(計算式:6,121,062元×1/6=1,020,177元)。另原告請求
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李陳月霞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62萬5,95
0元之代扶養費,亦屬於財產權訴訟,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164萬6,127元(計算式:1,020,177元+625,950元=1,646,127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美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
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附表: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額 (新臺幣) 備註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面積:4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1,272,000元 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之公告土地現值及面積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 2 建物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號 (門牌: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權利範圍:50000/100000) 22,000元 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價額 3 存款 高雄銀行三多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 390,491元 4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高雄五塊厝郵局 (帳號:000000000) 1,000,000元 5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高雄五塊厝郵局 (帳號:000000000) 1,000,000元 6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高雄五塊厝郵局 (帳號:000000000) 2,000,000元 7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高雄五塊厝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 424,466元 8 存款 元大商業銀行三多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 11,867元 9 其他 儲值卡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 238元 共計:6,121,0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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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