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574號
KSYV,114,家補,574,2025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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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574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建元律師
被 告 乙○ 原住○○市○○區○○○街0號12樓之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
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依起訴時全部遺產總
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本件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黃德容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遺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16萬6
98元。依照原告所主張應繼分比例1/2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258萬349元(計算式:5,160,698元×1/2=2,580,349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8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美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
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附表: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額 (新臺幣) 備註 1 土地 高雄市○鎮區○○段○○段000地號 (面積:5,0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9/100000) 5,120,349元 依原告主張之價額 2 土地 高雄市○鎮區○○段○○段00000地號 (面積:1,68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9/100000) 3 建物 高雄市○鎮區○○段○○段0000○號 (權利範圍:全部) 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街000號20樓 4 建物 高雄市○鎮區○○段○○段0000○號 (權利範圍:67/100000) 5 投資 聯華實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450股 40,349元 6 其他 車牌00-0000汽車 0元 共計:5,160,6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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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華實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