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548號
原 告 乙○○
被 代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具狀補正理由二所示事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之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
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
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且家事事件法第38條第1項、第51條亦準
用之。另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整體、
一次性之分割,非以遺產中各別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即遺產
分割之目的在於遺產公同共有關係之廢止,並非各別財產公
同共有關係之消滅。
二、本件原告代位債務人甲○○訴請分割遺產,然未依上開規定列
明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為何人,亦未列明被繼承人之完整
遺產,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家事事件法第
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限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㈡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及價額(包括:不動產、動產、股票及
存款等項,如為已登記之不動產,並應提出登記謄本、遺產
稅相關之書面資料)。
㈣原告應依前揭資料更正全體被告之真實姓名、住居所,並更
正聲明,計算被告及被代位人之應繼分比例分別為何。此外
,另應就以上補正事項,重新提出記載完全之民事起訴補正
狀,並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