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54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乙○○受輔助宣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程序費
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
臺幣1,5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1 項、第26條第1 項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虹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