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542號
原 告 甲○○○
乙○○
丙○○
丁○○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衣婷律師
黃心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陳○○之法定繼承人,請求分
割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價值總計為新臺幣(下同)5,441,820
元。又原告之應繼分比例各為5分之1,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
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4,353,456元(計算式:5,441,820×1/5×4=4,353,456),按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512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
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靜瑶
附表:被繼承人陳清源之遺產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額(新臺幣) 備註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16/300) 5,271,220元 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通知書計算 2 建物 高雄市○○區○○段000○號即高雄市○○區○○路0000號(權利範圍:全部) 170,600元 同上 總計 5,441,8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