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402號
KSYV,114,家補,402,202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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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402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蘇姵禎律師
被 告 甲○○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壹佰
柒拾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
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家事事件法第
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
別明文。從而,原告主張之數項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
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未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
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4
40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分割共有物之訴,係共有人
對於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而起訴請求法院命為適當
之分配,法院定分割方法,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故
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自非以原告
主張之分割方案中其應分得共有物之價值為準;再民法第11
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
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
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
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96年台抗字
第332號、103年度台抗字480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於民國114年8月5日以家事準備暨變更聲明狀,更正
被繼承人戊○○之遺產範圍,並更正聲明為:㈠被告甲○○應返
還新台幣(下同)686,205元予兩造公同共有。㈡兩造之被繼
承人戊○○所遺如附表1-1所示之遺產,依附表1-1所示方法予
以分割。查原告上揭第㈠、㈡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固有不同,但
最終經濟目的並未超出請求分割遺產之範圍,揆諸前開說明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最高者訂之。次查,原告第㈠
項聲明請求被告甲○○返還不當得利686,205元予兩造公同共
有,足見原告係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利益而為請求,核此部
分訴訟標的金額為686,205元(即以原告請求被告應返還之
金額為依據)。另原告第㈡項聲明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戊○
○之法定繼承人,應繼分各為4分之1,戊○○遺有如附表1-1所
示之遺產,其價額各如附表1-1價額欄所載,共計新台幣(
下同)1,434,846元,揆諸上開說明,依原告應繼分4分之1
計算,分割遺產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8,712元(計算式
:1,434,846元×1/4=358,71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前
揭說明,應以價額最高之686,205元核定為本件之訴訟標的
價額,即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
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附表1-1:被繼承人戊○○之遺產
編號 遺產項目 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備註 1 臺灣銀行三多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款 882元 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價額 2 第一銀行五福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存款 12,146元 同上 3 第一銀行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存款 343元 同上 4 第一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存款 40元 同上 5 彰化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款 1,580元 同上 6 台北富邦銀行台北富邦三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款 679元 同上 7 高雄銀行灣內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款 105元 同上 8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苓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存款 110元 同上 9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三民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存款 289元 同上 10 陽信商業銀行大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款 612元 同上 11 中華郵政公司仁武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款 3,869元 同上 12 元大商業銀行苓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存款 210元 同上 13 玉山商業銀行七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款 172元 同上 14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斗六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存款 5,791元 同上 1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興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號存款 575元 同上 16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80股 1,560 元 同上 17 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股份48股 696元 同上 18 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0股 290元 同上 19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65股 12,122元 同上 20 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股份7股 201元 同上 21 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66股 2,930元 同上 22 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40股 1,776 元 同上 23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9股 135元 同上 24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33股 2,008元 同上 25 Kiscks汽車(車牌號碼000-0000) 350,000元 依原告114年8月22日家事陳報二狀所載價額認列 26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資 250,000元 依遺產稅參考清單所載價額 27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投資 650元 同上 28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資 52,440元 同上 29 力晶創新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資 420元 同上 30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資 10,240元 同上 31 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 1,060元 同上 32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投資 1,170元 同上 33 東雲股份有限公司投資 570元 同上 34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 1,420元 同上 35 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投資 70元 同上 36 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投資 680元 同上 37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 30,000元 同上 38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 800元 同上 39 對被告甲○○之債權 686,205元 依原告114年7月28日家事陳報狀附表1-1編號39所載價額認列        共計 1,434,8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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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晶創新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