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7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佳融律師
被 告 乙○○
丙○○
戊○○
丁○○
上列原告甲○○與被告乙○○、丙○○、戊○○、丁○○等4人間請求分割
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
額為準,即依起訴時全部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
之。查原告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楊○○之法定繼承人,原告之應
繼分為5分之1,被繼承人楊○○遺有如附表所示之積極與消極遺產
,其價額各如附表價額欄所載,故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
客觀價額為如附表說明欄⒉所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74
萬2,394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300元。茲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佑盈
附表:被繼承人楊○○之遺產項目與價額
積極遺產 編號 種類 遺產內容 價額 (新台幣) 1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面積:4,282.1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4,825萬3,633元 2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面積:118.7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854萬1,001元 3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面積:48.1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449萬529元 4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171.9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1,595萬7,993元 5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面積:98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56/10000) 123萬1,614元 6 建物 臺中市○○區○○路000號(未保存登記建物,權利範圍:1/6) 1萬5,683元 7 建物 臺中市○○區○○段000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權利範圍1/1) 80萬8,900元 8 建物 臺中市○○區○○段000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號,權利範圍1/1) 17萬5,000元 9 建物 高雄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弄0000號2樓,權利範圍1/1) 16萬3,100元 10 建物 高雄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弄0000號2樓,權利範圍1/1) 14萬3,300元 11 存款 臺灣銀行小港分行 58元 12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苓雅分行 1,313元 13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高雄桂林分行 1,454元 14 存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興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 668元 15 存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興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CNY) 23元 16 存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興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USD) 2 17 存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61萬1,524元 18 存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昌分行 147元 19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鳳山三民路郵局 3,204元 20 債權 國泰人壽安家長期看護終身壽險-紅利給付 4,198元 21 債權 國泰人壽安家長期看護終身壽險-醫療、病房保險金等 9萬元 22 債權 應收基金息-貝萊股息配息 1萬2,410元 23 債權 應收基金息-富坦穩收配息 7,452元 24 債權 應收基金息-富坦穩收配息 1萬975元 25 基金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營分行安聯(盧森堡)收益成長基金 (9,319.209股) 224萬6,104元 26 基金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營分行貝萊德全球智慧數據股票入息基金A6-美元-穩定月配息(9,574.67股) 231萬2,870元 27 基金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營分行富蘭克林坦伯頓穩定月收益基金F(Mdis)股-美元-月配息(6,301.385股) 155萬3,078元 28 基金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營分行M&G入息基金X-美元避險F-月配(631.469股) 156萬4,960元 29 基金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營分行M&G入息基金X-美元避險F-月配(2,709.35股) 671萬4,541元 30 基金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營分行富蘭克林坦伯頓穩定月收益基金F(Mdis)股-美元-月配息(9,279.595股) 228萬7,106元 31 股票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股) 43元 32 股票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83股) 2,614元 33 股票 宏達電(代碼2498,3,000股) 18萬8,700元 34 股票 開發金(代碼2883,580股) 7,482元 35 股票 開發金乙特(代碼2883B,530股) 3,747元 36 股票 大洋-KY(代碼5907,1,000股) 1萬5,900元 小計9,742萬1,326元 消極遺產 37 債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370萬9,354元 說明: ⒈上述編號1至5之價額,依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載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編號6至36之價額,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核定價額計算;編號37之價額,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314號民事裁定所載數額認列。 ⒉原告主張其應繼分比例為5分之1,則原告因分割所受之客觀價額為1,474萬2,394元【計算式:(9,742萬1,326元-2,370萬9,354元)×1/5=1,474萬2,39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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