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6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
被 告 丙○○○
乙○○
丁○○
上列原告與丙○○○等3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
價額為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
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
,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
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
,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
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80號裁定意旨亦足資參照)。本
件原告主張其與丙○○○等3人均為被繼承人謝文榮之繼承人,原告
之應繼分比例為4分之1,○○○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價額各
如附表價額欄所載,共計新臺幣(下同)28,113,225元,依前開
說明,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為7,028,306元(計算式:28,
113,225元×原告之應繼分為1/4=7,028,30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28,306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
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
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83,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附表:
編號 種類 所在地或名稱 價額(新臺幣) 1 存款 臺灣土地銀行建國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 680,961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 2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106,001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 3 存款 第一銀行苓雅分行(帳號: 00000000000) 701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 4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1,547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 5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苓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179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 6 存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東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152,362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 7 存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前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100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 8 存款 高雄銀行建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155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 9 存款 台中商業銀行鳳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USD) 11,364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 10 存款 台中商業銀行鳳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1,491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 11 存款 陽信商業銀行青年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877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 12 存款 高雄第三信用合作社前鎮分社(帳號:00000000000000,原告誤載為前鎮分行,更正之) 1,053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 13 其他 儲值卡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卡號:00000000000) 1,034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 14 土地 高雄市○鎮區○○段○○段000地號(面積224.3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26,925,600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 15 房屋 高雄市○鎮區○○街000號後面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229,800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 上開遺產合計價額為28,113,2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