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本院一一四年度家暫字第○○號暫時處分事件於民國一一四
年七月十一日調查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
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
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
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
之裁定,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
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自明。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
,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
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
均屬之;所稱「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係指法院組織法
第90條之1第2、3項所定,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
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以及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
予保密事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等情形(上開辦法第8
條之修正說明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4年度家暫字第○○號暫時處分事
件於民國114年7月11日調查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其理由略
以:為了解開庭全部經過、內容,有聲請交付上開庭期錄音
光碟之必要等語。經核,聲請人係當事人,就其因主張或維
護其法律上利益,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已敘明
理由如前。揆諸首開說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予
准許。再者,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
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以促
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