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暫字,114年度,187號
KSYV,114,家暫,187,2025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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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暫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甲OO
非訟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
相 對 人 乙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暫時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
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
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
,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依暫時處分之立法
本旨,係為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之緊急狀況,避免本案請求
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故聲請法院核發暫時處分,以
有家事非訟事件為前提。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定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行使或負擔、相對人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家庭生活費、
及定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等內容之暫時處分,然除
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外,並無本案繫屬於本院審理,有本院
索引卡查詢清單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因本院尚未
受理該等非訟事件,自無從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
處分。是本件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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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