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14年度,57號
KSYV,114,司養聲,57,20250926,1

1/1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張O淳



監 護 人 張O玲 高雄市○○區○○街00號
上列當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收養人甲○○為受監護宣告人,請求終
止與收養張啟宏(已於民國113年3月1日死亡)之收養
係,依法聲請認可收養云云。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民法第
108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終止收養行為係以終止婚生子
女關係為目的之意思表示,故須當事人自行為之,且以有意
思能力為已足,自不得以他人之能力加以補充。因此,受監
護宣告之人在心神喪失狀態,縱令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其終止收養之意思表示仍為無效。
三、經查:本件被收養人經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486號裁定宣告
為受監護宣告人,並由張O玲為其監護人,此有本院調卷查
明屬實。是本件終止收養行為是否有效,需視被收養人之心
神狀態而定。然被收養人之監護人具狀表示「聲請人(即甲
○○)領有第1類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無法準確為意思表示
,幼時雖受有教育(瑞豐國小資源班、成功特殊學校國中部
、高中部),現每周1至5至鳳山之「溫馨家園」學習,但生
活自理能力闕如,語言表達方面,只備「低口語」能力,能
表達之詞彙不足100組(只有簡單爸爸媽媽…等詞語,能
支吾說出,故其出門在外,皆須有熟悉的人在旁領帶,無法
獨自一人在不熟悉之空間自處。」等語,有被收養人之監護
人114年9月3日提出之民事聲請終止收養補正狀附卷參照)
。綜上,被收養人目前是否有終止與收養張啟宏(已於民
國113年3月1日死亡)之收養關係之意思能力,實非無疑。
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不予認可,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3
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