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劉泰安
方縈柔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劉宇庭
關 係 人 劉木川
關 係 人 方肅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A03(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
0號)、A04(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自民國114年7月14日起共同收養A05(女,民國00年00
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呂欣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父、生母
均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