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14年度,141號
KSYV,114,司養聲,141,2025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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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丙OO繆建國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甲OO



乙OO



關 係 人 林OO



楊OO

黃OO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自民國114年5月12日起收養甲○○(男、民國00年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乙○○(男、民國00年
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父、生母
均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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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